交通肇事罪在看守所拘留。公安机关对犯交通肇事罪的行为人有权进行拘留,但是应当出示拘留证,且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第八十四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案例一:甲在驾驶过程中因疏忽大意与另一辆车发生碰撞,导致对方重伤,后被公安机关以交通肇事罪拘留于看守所。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公安机关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操作。
案例二:乙驾车闯红灯后与行人发生碰撞致人死亡,公安机关依法对其进行拘留并及时送看守所羁押,同时也在规定时间内通知了乙的家属。
在交通肇事罪案件中,对于拘留的场所及程序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必须严格依法执行,出示拘留证,及时送看守所羁押,并通知家属等。这既是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也是维护司法公正和程序正义的体现。若在实践中出现违反相关程序的情况,可能会对案件的合法性和公正性产生影响,律师也会就此提出相应的法律意见和质疑,以确保当事人的权利得到充分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