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过刑的又醉驾不算是累犯,累犯必须前后罪都是有期以上刑罚,醉驾是危险驾驶罪,刑罚范围是拘役,不是有期徒刑,不满足累犯条件。
累犯,是指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被判处一定的刑罚之罪的罪犯。
《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王某曾因盗窃被判刑,刑满释放后又因醉驾被查获。在审理过程中,法院认定王某不构成累犯,仅以危险驾驶罪对其进行处罚。
在这个案例中,明确显示了即使之前判过刑,但醉驾因其刑罚性质并非有期徒刑,所以不构成累犯。这也体现了法律对于累犯认定的严谨性和准确性,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来判定,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维护了法律的公正性和严肃性。
张某曾因故意伤害罪入狱,出狱后不久再次醉驾。尽管张某有前科,但因其后罪不符合累犯要求的刑罚条件,最终未被认定为累犯。
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出,法律对于累犯的界定是非常明确的,必须前后罪都满足特定条件才会构成。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司法机关会严格依据法律条文进行判断,不随意扩大或缩小累犯的范围,这是法治精神的重要体现,确保每一个案件都能得到公正、合理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