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管制的罪犯的义务: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3、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4、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5、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
《刑法》第三十九条,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四)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五)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
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
案例一:张某因犯罪被判处管制,在管制期间,他未经执行机关批准,私自参加了一次集会活动。执行机关发现后,对其进行了严肃处理,包括警告和增加监管力度。
案例二:李某在管制期间不按时向执行机关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执行机关多次提醒无果后,依法对其采取了相应的惩戒措施。
在被管制期间,罪犯必须严格遵守各项规定,这是维护社会秩序和法律尊严的必要要求。如案例一中张某的行为,明显违反了未经批准不得行使相关自由权利的规定,必然要承担相应后果。而案例二中李某不报告活动情况,也是对自身义务的漠视。执行机关依法进行处理是完全正当合理的,这也提醒所有处于管制状态的罪犯,要时刻牢记自己的义务,不可心存侥幸,否则将面临法律的制裁。只有认真遵守规定,才能顺利度过管制期,重新回归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