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对试用期的规定如下:
1、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2、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4、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小李入职一家公司,签订了一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为三个月。工作两个月后,小李认为试用期过长不合理,与公司产生争议。
在这个案例中,根据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而该公司与小李约定三个月试用期显然不符合规定。小李有权就试用期过长的问题与公司进行沟通和协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小张与某单位签订了一份以完成特定项目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但合同中却约定了试用期。项目结束后,小张对试用期的约定提出质疑。
在此情形下,按照法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不得约定试用期的。该单位的做法违反了法律规定,小张完全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条文,要求单位对这一不合理的试用期约定做出妥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