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表现如下: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四)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四)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案例一:A 公司通过高薪利诱 B 公司的核心技术人员,获取了 B 公司的关键商业秘密,并用于自身产品研发,给 B 公司造成了巨大损失。
案例二:某员工在离职时违反保密义务,带走了原公司的重要商业秘密,并将其提供给了竞争对手,导致原公司业务受到严重影响。
在这些案例中,可以明显看出侵权人的行为完全符合侵犯商业秘密的表现形式。他们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披露或使用他人的商业秘密,严重损害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对于此类行为,权利人应及时采取法律措施进行维权,而侵权人也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商业活动中,各方都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尊重他人的商业秘密,共同营造公平、合法的竞争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