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的福利房,是单位职工根据单位的福利政策购买的房屋,往往与职务、级别、工作年限等相挂钩,买卖的双方分别是单位职工和单位,所花费用远远低于房屋的市场价值。
单位也会在购房协议上约定,房屋只能由本单位职工购买,职工欲出售时只能在本单位职工间流通或有单位回收。通常会将此类房屋判决归属单位职工一方。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王某与李某离婚,涉及男方单位的福利房分割。该房屋系男方根据单位福利政策购买,价格远低于市场价,且单位规定只能由本单位职工购买和流转。最终法院判决该房屋归男方所有。
在这种情况下,虽然是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房屋,但由于其具有特殊的单位福利属性和购买限制,法院依据相关法律和具体情况作出判决是合理合法的。这也提醒当事人,对于单位福利房的归属问题不能一概而论,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和法律规定。
张某和赵某离婚,男方单位福利房成为争议焦点。单位福利政策明确房屋的购买和处置规定,法院经审理后认定该房屋应归男方,同时综合其他财产情况对女方进行了适当补偿。
从法律角度看,对于单位福利房的分割不能简单地依据婚姻关系,而要深入分析其购买背景和条件。法院在判决时既要尊重单位的规定,又要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做到公平公正的裁决。这一案例凸显了在处理此类复杂财产问题时,法律适用的灵活性和全面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