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继承权的分配比例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李先生去世后留下了一笔可观的遗产,其子女中,大儿子一直与李先生共同生活并尽了主要扶养义务,小儿子经济条件较好但对李先生关心甚少。在分配遗产时,大儿子获得了较多份额,小儿子的份额则相对较少。
王女士身患疾病且缺乏劳动能力,其丈夫去世后,在遗产分配中,王女士获得了额外的照顾,分到了比其他继承人更多的遗产。
在上述案例中,对于李先生遗产的分配符合法律规定。大儿子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且尽了主要扶养义务,依法可以多分;小儿子有扶养能力却不尽扶养义务,应当少分。而王女士的情况,因其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依法给予照顾也是合理的。遗产分配应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以保障继承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体现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实践中,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操作,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