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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继承权的分配比例

瑞律网整理发布 119°c 2025-01-21
导读:婚姻家庭第一继承权的分配比例第一继承权的分配比例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

第一继承权的分配比例

第一继承权的分配比例

第一继承权的分配比例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举例说法】

李先生去世后留下了一笔可观的遗产,其子女中,大儿子一直与李先生共同生活并尽了主要扶养义务,小儿子经济条件较好但对李先生关心甚少。在分配遗产时,大儿子获得了较多份额,小儿子的份额则相对较少。

王女士身患疾病且缺乏劳动能力,其丈夫去世后,在遗产分配中,王女士获得了额外的照顾,分到了比其他继承人更多的遗产。

【律师点评】

在上述案例中,对于李先生遗产的分配符合法律规定。大儿子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且尽了主要扶养义务,依法可以多分;小儿子有扶养能力却不尽扶养义务,应当少分。而王女士的情况,因其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依法给予照顾也是合理的。遗产分配应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以保障继承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体现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实践中,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操作,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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