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期限为十日。当事人不一定要接受调解。当事人请求变更调解时间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其他当事人,并另行约定调解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在一起交通事故中,当事人双方就赔偿问题产生分歧。尽管交警部门进行了调解,但一方当事人认为调解结果不符合自身预期,最终选择不接受调解,而是通过诉讼途径来解决赔偿争议。
还有一个案例,在调解期限内,一方当事人因个人原因请求变更调解时间,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规定通知了其他当事人,并重新约定了调解时间。
在交通事故调解中,当事人有权利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接受调解。如果调解方案不能满足自身合法权益,拒绝调解并通过诉讼解决是合理的选择。而对于请求变更调解时间的情况,这是当事人的合法权利,相关部门应依法予以处理,保障调解程序的公正和合法。同时,法律赋予了当事人多种途径来解决赔偿争议,无论是调解还是诉讼,目的都是为了妥善处理交通事故带来的损害赔偿问题,当事人应依据具体情况做出最有利于自身权益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