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的,对于6个月的婴儿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但是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父亲请求直接抚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亲生活。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李某与张某因感情破裂离婚,他们有一个 6 个月大的婴儿。李某身体健康,有稳定工作和收入,一直悉心照顾孩子。而张某患有严重的传染性疾病,虽经治疗但仍未痊愈。李某请求直接抚养孩子,法院经审查后支持了李某的请求。
在这个案例中,母亲张某由于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明显不符合直接抚养孩子的条件,而父亲李某具备抚养能力和意愿,法院的判决是符合法律规定和孩子利益的。这也提醒我们,在确定抚养权归属时,应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以保障孩子的健康成长和合法权益。
王某和刘某离婚时,孩子仅 6 个月。刘某虽没有严重疾病,但对孩子照顾甚少,未尽到应尽的抚养义务,而王某希望孩子随其生活且有抚养条件。经王某申请,法院判决孩子由王某直接抚养。
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出,即使母亲没有严重疾病等情形,但如果不积极履行抚养义务,而父亲有能力且愿意承担抚养责任,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将抚养权判给父亲是合理合法的。这体现了法律对于抚养权判定的灵活性和对孩子实际抚养状况的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