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期间时效计算规定如下:
1、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2、(1)期间包括法定期间和仲裁委员会指定的期间。
(2)期间以日、月、年计算。
(3)期间开始之日计算在期间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天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4)期间不包括在途中时间。仲裁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王某在公司工作多年,一直未得到应得的加班工资。在离职后,他才意识到自己的权益被侵害,于是申请劳动仲裁。但公司以超过时效为由进行抗辩。
在这个案例中,虽然王某是在离职后才申请仲裁,但如果能证明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就存在拖欠劳动报酬的情况,那么他的申请仲裁时效是不受一年限制的。关键在于证据的收集和时效的准确认定,劳动者要注意保留相关证据以维护自身权益。
李某与公司发生劳动争议后,在仲裁时效期间内向公司主张权利,导致时效中断,之后又重新计算时效。
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出,劳动者在时效期间内积极主张权利是很重要的,这能有效中断时效,为自己争取更多的时间和机会来维护权益。同时,也提醒劳动者要及时行使权利,避免时效过期导致自身利益受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