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本公司的员工是可以构成挪用资金罪的,因为根据法律规定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进行侵占的也会构成犯罪,不一定非要是本公司的人才会构成挪用资金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案例一:甲某虽非 A 公司员工,但受 A 公司某管理人员委托,负责管理部分资金。甲某利用这一机会,私自挪用资金用于个人炒股。最终法院认定甲某构成挪用资金罪。
案例二:乙某为 B 公司的外部合作伙伴,在与 B 公司合作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挪用了 B 公司的资金。经调查取证,乙某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非本公司员工构成挪用资金罪的关键在于是否利用了职务便利对资金进行挪用。无论是否为本公司正式员工,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都可能触犯该罪。在司法实践中,会综合各种因素来认定犯罪行为。同时,企业也应加强内部管理,完善制度规范,防止此类犯罪的发生。而对于个人而言,要明晰法律边界,切不可因一时贪念而触犯法律红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