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申办继承权公证时,应向户籍所在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的公证处提出申请,如果涉及到不动产的继承,则应到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处申办。
申请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继承人的身份证明。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
(二)申请继承的遗产的产权证明。如房屋所有权证明、银行存折等。
(三)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该证明应由被继承人死亡时的医院或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如果继承人已死亡,也应出具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四)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和有无依靠被继承人生活的人的证明。如继承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社会关系证明等。
(五)继承人如果委托亲友或机构代理申请公证时,就应向公证处出具委托书。委托书一般应经公证处公证,来自国外的委托书还必须经所在国公证人公证和我国驻该国领事馆认证。
《公证法》第十二条,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可以办理下列事务:
(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公证机构登记的事务;
(二)提存;
(三)保管遗嘱、遗产或者其他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物品、文书;
(四)代写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事务文书;
(五)提供公证法律咨询。
案例一:王某在父亲去世后,准备办理继承权公证来继承父亲的房产。他向父亲户籍所在地的公证处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供了自己的身份证明、房产产权证明、父亲的死亡证明以及亲属关系证明等材料。由于王某长期在外地工作,便委托其表弟帮忙办理相关事宜,同时出具了经公证处公证的委托书。最终,王某顺利完成了继承权公证,继承了父亲的房产。
案例二:李某在母亲去世后,要继承母亲的存款。他前往主要遗产所在地的公证处申请继承权公证,提供了各项证明材料。但在办理过程中发现母亲曾立有遗嘱将部分存款给予他人,经过公证员的解释和协调,李某尊重了母亲的遗嘱,按照规定完成了公证手续。
在办理继承权公证时,当事人一定要按照要求准确、全面地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以确保公证的顺利进行。同时,若涉及委托他人办理,委托书的公证手续也不能忽视。在遗产存在复杂情况,如涉及遗嘱等问题时,要保持理性和尊重,依据法律和公证程序妥善处理。公证机构在此过程中起着重要的把关和指导作用,确保各方权益得到合法保障。并且,当事人需清楚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积极配合公证机构的工作,以便高效、准确地完成继承权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