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金刑有以下适用方式:
1、单科式。刑法规定的单科罚金主要适用于单位犯罪。
2、选科式。在罚金单独适用的情况下,刑法规定罚金与其他刑种并列,可供选择适用。
3、并科式。在罚金附加适用的情况下,明确规定判处自由刑时,必须同时并处罚金。
4、复合式。
《刑法》第三十四条,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一)罚金;
(二)剥夺政治权利;
(三)没收财产。
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案例一:某公司因单位犯罪被指控,法院依据刑法规定,对该公司单科判处罚金。
案例二:被告人被指控多项罪名,其中包括一项可单独适用罚金的罪名,法院在量刑时,选择对其适用了罚金刑。
在案例一中,单科式罚金刑的适用准确地针对了单位犯罪的特点,体现了法律对于单位违法犯罪行为的惩处力度和针对性。这也提醒单位在经营活动中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避免触碰法律红线。
在案例二中,选科式罚金刑的运用,给予了司法机关一定的裁量空间,使其能够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和被告人的表现等因素,合理地选择刑罚方式,实现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同时,这也告诫人们任何违法犯罪行为都可能面临法律的制裁,不要抱有侥幸心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