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无监护能力的,由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来履行监护责任,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没有监护能力的,依照法定监护的顺序确定监护人,对监护人的人选有异议的可以由法院指定监护。
《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民法典》第二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案例一:小明的父母因意外丧失监护能力,其祖父母主动承担起监护责任,并经相关部门同意后,开始履行对小明的监护义务。
案例二:成年人李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配偶也无监护能力,后经法院指定,由李某的一位近亲属担任监护人。
在实际情况中,对于法定监护人无监护能力的处理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操作。当出现未成年人法定监护人无能力监护时,按照顺序由其他合适的人员或组织担任,但一定要取得相关部门的同意,以确保未成年人得到妥善的照顾和保护。而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若法定监护人无法履行职责,通过法定顺序确定或法院指定的方式确定监护人,这都是为了保障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和生活需求。各方都应认真对待监护责任,切实保障被监护人的权益和福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