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争夺子女抚养权,对于两周岁以上的子女,夫妻双方条件差不多的,优先考虑无子女一方。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六条:
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一)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三)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李某与张某系再婚夫妻,婚后育有一子。后两人感情破裂决定离婚,双方都极力争取孩子的抚养权。李某之前没有孩子,而张某与前妻育有一女。最终法院综合各种情况,考虑到李某无其他子女这一因素,将孩子的抚养权判给了李某。
在这个案例中,法院的判决是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当夫妻双方条件差不多时,法律对于无子女一方会给予一定的倾斜,这是为了保障无子女一方在生育和抚养子女方面的权益,同时也是从子女未来成长环境的稳定性等多方面因素来综合考量的。当然,具体案件中还需要结合各种实际情况来判定,法律规定只是一个基本的准则,法官会根据具体案情做出最符合孩子利益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