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缴的赃款赃物仅限于犯罪分子犯罪所得。所谓赃款赃物,就是指违法犯罪分子违法犯罪所得的一切财物。有失主的,应当将赃款赃物退还给失主。没有失主的,应当上交国库。任何人不得挪用、私吞赃物赃款。
《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案例一:甲通过诈骗手段获取大量钱财,后被警方抓获。经调查,其诈骗所得的资金部分被用于购买房产,部分存在银行账户中。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对其房产及银行存款进行追缴,将属于诈骗所得的部分归还给受害者,其余无主部分上交国库。
案例二:乙盗窃他人贵重物品后将其变卖,所得款项用于个人挥霍。公安机关在侦破案件后,全力追缴乙变卖赃物所得的钱款,尽管乙已将钱款花去大部分,但仍通过其其他财产进行了弥补,最终将追缴的款项妥善处理。
在刑事辩护中,明确追缴赃款赃物的范围至关重要。这不仅关系到对犯罪分子的惩处力度,也涉及到对受害者合法权益的保障以及国家财产的维护。如上述案例所示,无论赃款赃物的形态如何变化,都应依法进行追缴。同时,司法机关在执行过程中需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操作,确保公正、公平地处理每一起案件。对于犯罪分子及其辩护人而言,也应清楚认识到违法犯罪行为的后果,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追缴工作,而不是试图逃避或阻碍。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和社会的稳定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