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作废属于合同无效的情形,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王某将房屋出租给李某,双方签订了租赁合同。但后来发现该房屋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根本无法正常居住,经鉴定属于危房。于是双方协商将租赁合同作废。在这种情况下,李某有权要求王某返还已支付的租金等款项,王某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另一起案例中,张某与赵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张某发现赵某并非房屋的真正所有权人,赵某存在欺诈行为。该合同因此被认定为无效作废,赵某需返还张某的相关费用,并对张某的损失进行赔偿。
在房屋租赁合同作废的情形下,当事人应依据法律规定,妥善处理相关事宜。如一方因合同取得了财产,必须依法返还,若无法返还或没必要返还,则应给予合理折价补偿。若存在过错方,其需对对方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实践中,要注意保留好相关证据,以便明确责任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双方都应尽到必要的审查义务,避免出现合同无效的情况,减少纠纷的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