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第三方债权向法院申请即可。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次债权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那么法院是能到第三方执行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一条,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 ,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 债务的通知(以下简称履行通知)。履行通知必须直接送达第三人。履行通知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1)第三人直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其对被执行人所负的债务,不得向被 执行人清偿;
(2)第三人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十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
(3)第三人对履行到期债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十五日 内向执行法院提出;
(4)第三人违背上述义务的法律后果。
甲公司与乙公司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乙公司无力清偿债务,但对丙公司享有到期债权。甲公司向法院申请执行该第三方债权,法院依法向丙公司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丙公司在收到通知后,按照要求向甲公司履行了债务。
在这个案例中,法院根据相关规定,在被执行人乙公司不能清偿债务且对丙公司有到期债权的情况下,依法向丙公司发出履行通知,这是符合法律程序的。丙公司接到通知后积极配合履行债务,使得申请执行人甲公司的债权得以实现,整个执行过程合法且高效。这也提醒我们,在遇到类似情况时,应依据法律规定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李四欠王五债务,经法院查明,李四对赵六有到期债权。王五申请法院执行该第三方债权,法院向赵六发出履行通知后,赵六提出异议,称其与李四之间的债权存在争议。法院经审查后,认可了赵六的异议,暂停了对该债权的执行。
此案例反映出法律在保障申请执行人权益的同时,也充分考虑到了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当第三方对履行到期债权有异议时,法律给予其提出异议和进行审查的机会。这体现了法律的公正性和严谨性,避免了可能出现的错误执行。而对于各方来说,都应在法律的框架内主张自己的权利和履行自己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