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李先生与王女士在婚姻存续期间,李先生私自将夫妻共同财产用于个人挥霍,王女士发现后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法院经审理支持了王女士的诉求。
张女士的丈夫不同意支付其父母重大疾病的医疗费用,张女士依据法律规定向法院提出分割共同财产,以支付相关费用,最终获得法院准许。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若存在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形,另一方有权请求分割共同财产,这是对合法权益的有力保障。如一方隐藏、转移等损害共同财产利益,或对扶养义务人的重大疾病医治费用拒绝支付,这显然违背了婚姻的责任和义务。法律赋予了受损害方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的权利,法院会依据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进行公正裁决,以确保婚姻关系中的公平与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