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父亲请求直接抚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亲生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的,对不满两周岁的子女,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原则处理。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父亲请求直接抚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二)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
(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亲生活。
陈某与林某婚后育有一子,孩子尚未满两周岁。林某患有严重的肺结核且一直未治愈,陈某遂向法院请求获得孩子的直接抚养权。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林某的病情符合上述规定中母亲不适合直接抚养孩子的情形,最终判决孩子由陈某直接抚养。
在这个案例中,林某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按照法律规定,陈某作为父亲请求直接抚养是合理且应被支持的。这体现了法律在保障子女权益的同时,也兼顾了实际情况。法院的判决是公正且符合法律精神的,充分考虑了孩子的健康成长需求。
张某和李某离婚时,孩子不满两周岁。李某虽有抚养条件但长期对孩子不管不顾,未尽抚养义务,张某要求孩子随自己生活并提起诉讼。法院经审查认定李某的行为符合相关情形,判决孩子由张某直接抚养。
此案例中,李某的不作为使得其不适合继续直接抚养孩子,而张某的诉求是有法律依据的。法律明确规定了在母亲存在特定情形时,父亲可以请求直接抚养,这是为了避免孩子处于不利的抚养环境。法院的判决准确适用了法律,保障了孩子能得到更合适的抚养和照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