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有一方不同意,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且提交能够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材料,如果法院确认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的,即使对方不同意,也是会准予离婚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李先生和张女士结婚多年,李先生因有了外遇想离婚,但张女士坚决不同意。李先生遂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提供了自己与他人同居的证据。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先生的行为已构成重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在调解无效后,依法准予离婚。
在这种情况下,李先生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符合法律准予离婚的情形。尽管张女士不同意,但法院会依据法律和事实作出公正判决。这也提醒大家,在婚姻中要遵守法律和道德规范,否则可能面临离婚的后果。
王某和赵某因性格不合经常争吵,感情逐渐破裂。王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赵某不同意。王某虽未能提供明确的感情破裂证据,但双方已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法院经综合判断后,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最终准予离婚。
此案例中,虽然王某一开始证据不是很充分,但分居满两年这一事实满足了法律规定的准予离婚的条件。法院会全面考量各种因素来判定夫妻感情状况,从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也凸显了法律在处理婚姻问题上的严谨性和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