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时效截止了非劳动者及其近亲属原因导致超过认定时效的,可以申请工伤认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小张在工作中受伤,但由于单位的疏忽,一直未为其申请工伤认定,等小张自己发现时已经超过了时效。后经调查,是单位故意拖延导致。最终,相关部门受理了小张的工伤认定申请。
在这种情况下,小张并非自身原因导致时效截止,理应获得申请工伤认定的权利。单位故意拖延的行为是不合法的,其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法律旨在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当出现非劳动者过错而导致时效问题时,应从实际情况出发,合理地进行认定和处理。
小李在一家工厂工作,受伤后其单位没有及时申请工伤认定。超过时效后,小李才得知此事。经核实,是单位管理混乱导致错过时效。最后小李通过合法途径,成功申请了工伤认定。
此案中,单位管理不善不能成为其逃避责任的借口。小李虽然超过了工伤认定时效,但非因其本人原因,他有权维护自己的权益。相关部门应秉持公正公平的原则,依法保障劳动者的权益,让单位为其管理失误承担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