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网络诈骗案的从犯,应当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是否实施犯罪实行行为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刑法》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案例一:甲在某网络诈骗团伙中负责提供技术支持,属于从犯。该团伙诈骗金额巨大,但甲在案件中所起作用相对较小。法院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后,对甲减少基准刑的 40%进行处罚。
案例二:乙在一个网络诈骗组织中扮演次要角色,主要从事一些辅助性工作。经审查,乙的犯罪情节较轻。最终法院对乙减少基准刑的 60%,并依法对其免除处罚。
在网络诈骗案中,从犯的量刑需根据具体情况仔细衡量。如案例一中的甲,虽然身处诈骗团伙,但因其提供技术支持的作用相对次要,可给予一定程度的从宽处罚。而案例二中的乙,因其犯罪情节较轻,符合减轻处罚甚至免除处罚的条件。司法实践中,会全面考量从犯在共同犯罪中的具体表现、危害程度等多方面因素,以确保量刑的公正合理,既体现法律的严肃性,又能做到罚当其罪。同时,这也提醒人们,即使是从犯,参与犯罪活动也必然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切勿抱有侥幸心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