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人承担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条件如下:
1、因第三人向承租人主张权利。第三人主张权利可以是第三人作为租赁物的所有人主张出租人对租赁物无处分权,该租赁合同无效;也可以是作为租赁物的抵押权人,在义务人不履行义务,要求实现其抵押权。在这种情况下,势必影响承租人对租赁物的使用、收益。
2、第三人主张权利妨碍承租人对租赁物的使用和收益。如第三人主张抵押权的实现时,因其涉及对租赁物实体的处置,则会妨碍承租人对租赁物的使用。
3、承租人在订立合同时不知有权利瑕疵,如承租人在订立合同时明知出租人对该租赁物没有处分权,而自愿承担第三人主张权利的风险,出租人不负瑕疵担保责任。
《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一条,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张某将一处房产出租给李某,在租赁期间,该房产被证实已被抵押给银行,银行要求实现抵押权,导致李某无法正常使用房屋。李某此前并不知晓该房产存在抵押情况,遂要求张某承担责任。
在这个案例中,完全符合出租人承担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条件。首先存在第三人即抵押权人主张权利,其次这种主张确实妨碍了承租人对租赁物的使用和收益,最后承租人在订立合同时并不知道存在权利瑕疵,所以出租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王某出租房屋给赵某,赵某在租赁后不久,房屋原主人出现并声称王某无权出租,租赁合同无效。但赵某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已知王某并非房屋真正主人,其自愿承担可能的风险。
在此情形下,由于承租人赵某在订立合同时明知有权利瑕疵,自愿承担风险,那么按照法律规定,出租人王某就无需承担瑕疵担保责任。这也提醒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时要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明确租赁物的权利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