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拥有挪用特定款物罪管辖权。挪用特定款物罪,是指违反特定款物专用的财经管理制度,挪用国家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案例一:王某在负责管理救灾物资期间,私自挪用了部分救灾款物用于个人消费。经调查核实,其行为构成挪用特定款物罪,最终被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案例二:某单位工作人员张某,利用职务之便,将用于扶贫的款项挪作他用,给当地扶贫工作带来了严重影响。后被发现并移交公安机关,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在挪用特定款物罪的认定中,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违反了特定款物专用的财经管理制度,以及是否造成了情节严重和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后果。对于此类案件,公安机关应当严格依法进行侦查,准确把握案件事实和证据,确保犯罪行为得到应有的惩处。同时,相关单位和人员也要时刻保持警醒,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和法律法规,杜绝挪用特定款物的行为发生,以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