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案例一:小李在一家公司工作,公司长期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小李以此为由提出离职,并依法获得相应补偿。
案例二:小张在试用期内发现公司的工作环境与当初承诺严重不符,于是提前三日通知公司后离职。
在实践中,劳动者应准确理解和运用这些法律规定。如遇用人单位存在上述违法情形,劳动者可依法行使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并注意留存相关证据,以便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用人单位也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保障劳动者的各项权益,避免因此引发纠纷和法律责任。劳动者在离职过程中,若对相关法律问题存在疑问,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以确保自身行为的合法性和权益的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