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独占许可人可以就无效宣告决定提行政诉讼,专利独占许可人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无效宣告请求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专利法》第四十六条,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应当及时审查和作出决定,并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
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无效宣告请求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A 公司是某专利的独占许可人,该专利被他人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了无效宣告决定,A 公司认为该决定损害了其合法权益,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此案,并通知了无效宣告请求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最终,经过审理,法院对该案作出了公正的判决。
在这起案例中,A 公司作为专利独占许可人,依法享有对无效宣告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法院受理此案并通知第三人参加诉讼,体现了法律程序的公正性和完整性。专利独占许可人在面对可能影响自身权益的无效宣告决定时,应积极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相关当事人也应尊重法律程序和判决结果,共同维护知识产权领域的法治秩序。
B 企业拥有一项重要专利的独占许可权,后该专利遭到他人挑战并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B 企业对这一决定不服,及时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诉讼过程中,法院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对案件进行了全面、细致的审查。同时,作为第三人的无效宣告请求方也充分表达了自己的观点和诉求。
此案例凸显了专利独占许可人行使权利的重要性。当专利独占许可人的权益因无效宣告决定受到影响时,其积极采取法律行动是非常必要的。而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必须以严谨的态度和专业的精神,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各方的权益进行平衡和保障。这不仅有助于维护公平正义,也有利于推动知识产权制度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