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婚罪既是自诉案件,也可以转化为公诉案件,只有在被害人不告诉情况下其他公民向检察机关控告才转为公诉案件。
重婚罪的自诉主体是重婚罪的被害人,对于法律允许自诉的案件,被害人理所自然有权向审判机关提出控诉。
《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案例一:甲长期与婚外情人乙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甲的原配妻子发现后,向法院提起自诉,要求追究甲重婚罪的责任。法院经审理,认定甲构成重婚罪,依法对其进行了判决。
案例二:丙明知丁有配偶,仍与其结婚并公开同居。丁的配偶得知后,向检察机关控告,检察机关审查后决定提起公诉,最终丙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重婚罪的案件中,自诉人的权利应当得到充分保障。就如上述案例一,原配妻子通过自诉途径成功让重婚者受到法律制裁。而在案例二中,当被害人不主动告诉时,其他公民的控告使得案件转为公诉,也彰显了法律对于这类犯罪行为的严格监管。无论是自诉还是公诉,目的都是维护婚姻关系的严肃性和法律的尊严,对于重婚这种严重违背婚姻伦理和法律规定的行为,必须依法予以惩处,以维护社会的公序良俗和法律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