绑架罪的情节轻重的判断应当综合考虑绑架手段、绑架后果、绑架对象、绑架故意、目的与动机以及行为程度等因素。
1、绑架手段。绑架罪作为侵犯人身权的犯罪,对被绑架人的人身自由进行实力控制是该罪的主要行为特征。
2、绑架后果。绑架罪的危害后果体现了该犯罪对法益造成的客观侵害事实,直接反映了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
3、绑架对象。绑架罪侵害对象的不同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
4、绑架故意、目的与动机。犯罪故意、目的与动机都属于主观要素的范畴,它体现了行为人主观恶性程度,由此对绑架罪的社会危害程度产生影响。
5、行为程度。虽然绑架行为实施程度对是否构成犯罪没有实质影响,但其对绑架罪社会危害性的大小有着直接的影响。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李某绑架了一名富商,在绑架过程中对其进行了殴打和恐吓,但未造成富商身体上的严重伤害。后李某索要巨额赎金。
在这个案例中,李某实施的绑架手段较为恶劣,对被绑架人进行了殴打和恐吓,这会加重其罪责。虽然最终未造成严重伤害后果,但绑架行为本身性质严重。其绑架对象是富商,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出社会危害程度较大。而其索要巨额赎金的目的与动机也表明其主观恶性较深。综合来看,李某的行为符合绑架罪的构成要件,应依法予以惩处。
张某为报复他人,绑架了对方的孩子,在控制孩子期间对其照顾较好,未造成孩子身心伤害,也未提出具体的赎金要求。
张某出于报复目的实施绑架,其绑架故意和动机具有一定的恶性。然而,其在绑架过程中对孩子照顾较好且未造成伤害,也未索要赎金,这些情节相对较轻。但不能忽视绑架行为本身的严重性,即使有一些相对缓和的表现,仍构成绑架罪。在量刑时,可根据具体情况,考虑其情节相对较轻的因素,但仍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