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个人债务的范围:
一、夫妻一方或双方的婚前债务。
二、婚内约定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三、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从事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
四、夫妻一方擅自利用夫妻共同财产从事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A 与 B 结婚前,A 因购买房产向银行贷款 10 万元,该债务一直未还清。婚后,A 继续独自偿还该贷款,这部分债务应属于 A 的婚前个人债务。
C 与 D 在婚姻存续期间约定,各自的债务各自承担。后 C 因个人经营需要向他人借款 5 万元,此债务根据约定应属于 C 的个人债务。
在上述第一个案例中,A 的婚前贷款明确用于其个人事务,且婚后也是其独自偿还,该债务未与婚后共同生活产生关联,所以应认定为其个人债务。在第二个案例中,夫妻间关于债务承担的约定对内是有效的,C 的借款符合约定情形,应当认定为个人债务。但需要注意的是,这种约定通常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即如果第三人不知道该约定,仍可能要求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债务。在处理夫妻个人债务问题时,必须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和具体事实进行准确判断,以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