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想要行使代位权须满足以下条件: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须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存在;
2、债务人须有权利存在;
3、须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
4、须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到期债权。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甲借给乙 10 万元,乙到期未还。乙对丙享有 8 万元的债权,但一直未主张。甲得知后,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起诉丙,要求丙向自己偿还 8 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甲与乙之间存在合法债权债务关系,乙怠于行使对丙的债权,且该行为有害于甲的到期债权实现,故支持了甲的代位权请求。
在这个案例中,债权人甲满足了行使代位权的各项条件。首先,甲与乙之间有明确的合法债权债务。其次,乙确实存在对丙的权利。再者,乙怠于行使该权利。最后,乙的这种行为对甲的到期债权产生了危害。这就符合了法律规定的代位权行使情形。通过这个案例可以看出,代位权制度为债权人提供了一种有效的法律保护途径,使其在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时,能够主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A 公司与 B 公司签订买卖合同,B 公司欠 A 公司货款 50 万元未付。B 公司对 C 公司有 30 万元的到期债权,但一直未催收。A 公司在多次催促 B 公司无果后,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要求 C 公司向其支付 30 万元。法院经审查认定,A 公司的代位权成立,判决 C 公司向 A 公司支付相应款项。
在此案中,A 公司作为债权人,与债务人 B 公司之间存在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B 公司对 C 公司的债权也明确存在。B 公司怠于向 C 公司主张权利,且这种行为影响到了 A 公司的到期债权实现。A 公司依法行使代位权,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这也提醒债权人,在面对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情况下,要善于运用代位权这一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权益,同时也警示债务人,应当积极履行自身义务,避免给债权人造成损失和带来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