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刑15年可以假释7年。一般情况下,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案例一:张某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15 年,在服刑期间,他积极改造,严格遵守监规,表现出明显的悔改之意,且无再犯罪风险。经评估,其符合假释条件,最终获得了假释。
案例二:李某同样被判刑 15 年,但因其曾有暴力犯罪前科,属于不得假释的情形,尽管其在狱中表现良好,也未能获得假释。
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必须严格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判断和操作。对于符合假释条件的罪犯,应当依法给予其假释的机会,这体现了法律的公平与人性化;而对于明确规定不得假释的情形,必须坚决执行,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社会的公共安全。同时,在具体案件中,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确保假释的适用既符合法律精神,又能达到良好的社会效果。假释制度的合理运用,对于促进罪犯改造、回归社会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