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罪的立案标准分为两种情形: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情节恶劣限制了追逐竞驶的处罚范围。追逐竞驶,是指行为人在道路上高速、超速行驶,随意追逐、超越其他车辆,频繁、突然并线,近距离驶入其他车辆之前的危险驾驶行为。
二、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毫克/100毫升的属于醉酒驾驶。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案例一:王某在道路上多次高速追逐其他车辆,随意并线,严重影响其他车辆正常行驶,经检测其血液酒精含量未达到醉酒标准。最终王某因追逐竞驶,情节恶劣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二:李某饮酒后驾车,经检测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 100 毫克/100 毫升,远超醉酒驾驶标准。李某被以醉酒驾驶机动车罪提起公诉。
在上述案例一中,王某的行为明显符合危险驾驶罪中关于追逐竞驶且情节恶劣的规定,即使其未达到醉酒标准,仍构成犯罪,这体现了法律对于此类危险驾驶行为的严厉打击。案例二中李某的血液酒精含量已达到醉酒标准,其醉酒驾驶的行为对公共安全构成严重威胁,依法应受到刑事处罚。这两个案例提醒广大公众,无论是追逐竞驶还是醉酒驾驶,都可能触犯刑法,切勿抱有侥幸心理,要严格遵守交通法规,保障自身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