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定商标近似的标准方法如下:
(一)中文商标的汉字构成相同,仅字体或设计、注音、排列顺序不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二)商标由相同外文、字母或数字构成,仅字体或设计不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商标法》第十五条,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该他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
案例一:A 公司注册了一个中文商标“天浩”,字体为宋体。后 B 公司申请注册了“天皓”商标,字体为楷体,两商标在同一类商品上使用。法院经审理认定,两商标汉字构成相似,易使公众产生误认,B 公司商标构成近似商标。
案例二:C 公司拥有商标“ABC”,D 公司申请注册了“abc”,虽然字母大小写不同,但法院认定二者构成近似商标。
在商标近似的判定中,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如汉字的构成、外文或字母的相同与否、字体及设计差异等。法律对于商标的保护旨在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防止消费者产生混淆。在上述案例中,法院的判决体现了对商标近似判定标准的准确把握和适用。企业在申请商标时,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避免因商标近似而引发纠纷。同时,对于他人可能存在的近似商标侵权行为,要及时主张权利,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