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期间所生子女属于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
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案例一:王某与李某同居期间育有一子,孩子不满两周岁。分手后,双方就孩子抚养问题产生争议。最终法院判决孩子由母亲李某直接抚养。
案例二:张某和赵某同居所生子女已满八周岁,在确定抚养权时,法院充分尊重了孩子希望跟随父亲张某生活的真实意愿,将抚养权判给了张某。
在同居关系中,对于子女的抚养问题必须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就如上述案例一样,法院会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以子女的最佳利益为出发点来判定抚养权归属。对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通常会判给母亲直接抚养,这是基于对幼儿特殊需求的考虑。而当子女已满八周岁时,其真实意愿得到重视,这体现了法律对未成年人自主权利的尊重。同时,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也负有支付抚养费的义务,这是保障子女生活和成长的重要经济支撑。无论父母关系如何,都应始终将子女的权益放在首位,共同为子女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