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罪缓刑期满没钱赔被害人是不会坐牢的。损害赔偿属于民事纠纷,当事人如果确定无力赔偿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中止执行,待中止的情形消失后,再恢复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在一起故意伤害案件中,被告人被判处缓刑且缓刑期满,但一直未能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被害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然而被告人确实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经过审查,依法裁定中止执行,待被告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恢复执行。
在这种情况下,虽然被告人缓刑期满且没钱赔偿,但法律规定了相应的处理方式。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审查判断,而不是一概而论地让被告人再次坐牢。这也体现了法律的公正性和合理性,既要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考虑到被告人的实际经济状况,不会因为暂时无力赔偿而过度惩罚。
某故意伤害案中,被告人缓刑结束后仍无力赔偿被害人。被害人多次催促无果后申请执行,法院在查明被告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后,依规作出了中止执行的裁定。数年后,被告人经济状况好转,被害人再次申请执行,法院依法恢复执行,被告人最终履行了赔偿义务。
这一案例很好地说明了法律对于此类情况的处理流程。缓刑期满并不意味着赔偿责任的免除,只是在执行层面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合理安排。当条件具备时,赔偿义务依然要履行,这也是维护法律权威和保障被害人权益的必然要求。同时也提醒被告人,即使缓刑期满,也应积极努力改善自身经济状况,以承担起应尽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