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起人发起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责任如下:
1、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2、在公司的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错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3、发起人在公司设立后抽逃出资的,除补回抽逃资金外,另按抽逃资金的数额处以一定比例的罚款。
《公司法》第七十八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案例一:A 公司成立时,股东甲作为出资的实物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在公司后续运营中被发现,其他股东依法承担了连带责任。
案例二:B 公司设立过程中,因发起人乙的过错导致公司利益受损,乙最终对公司进行了赔偿。
在公司发起设立的过程中,各方均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于出资不实的情况,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这一规定,旨在保障公司资本的充实和稳定,维护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而对于因发起人的过错致公司受损需承担赔偿责任,这强调了发起人的谨慎义务和责任,以确保公司设立的合法性和公正性。至于发起人抽逃出资的处罚规定,是为了防止此类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公司的正常运营和市场经济秩序。公司各方主体都应明晰自身的责任和义务,依法依规进行操作,避免陷入法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