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离婚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一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李某与张某结婚多年,李某是一名退伍军人。离婚时双方就李某的复员费等产生争议。经查明,李某的复员费等一次性费用总额为 X 元,李某入伍时年龄为 Y 岁,双方婚姻关系存续了 Z 年。按照规定计算,得出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为具体数额。
在这个案例中,明确体现了对于退伍军人离婚财产分割规定的具体运用。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军人名下的复员费等一次性费用,按照特定的公式进行计算来确定共同财产的份额,这既保障了军人的合法权益,也在一定程度上兼顾了婚姻中另一方的利益,确保了法律的公平公正。法律的明确规定有助于在类似纠纷中提供清晰的裁判依据,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王某和陈某因感情破裂离婚,王某是退伍军人,涉及到王某的伤残补助金等财产分割问题。经确认,王某的伤残补助金等明确属于其个人财产,不参与离婚财产分割。
此案例很好地说明了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等属于个人财产这一规定。在处理退伍军人离婚财产分割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执行,准确区分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这样才能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因财产分割不清晰而产生更多的纠纷和矛盾。法律对于这些细节的明确规定,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着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