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或者非法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或获取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侵犯的客体既包括国家对商业秘密的管理制度,又包括商业秘密的权利人享有的合法权利。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
《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案例一:甲在某科技公司担任核心技术人员,其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了公司的重要商业秘密,并将其卖给了竞争对手,给原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最终甲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二:乙公司通过利诱等手段从丙公司挖走掌握关键商业秘密的员工,获取了相关商业秘密并用于自身发展,导致丙公司遭受严重损失,乙公司相关人员也因此受到法律制裁。
在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认定中,关键在于对不正当手段的界定以及对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评估。对于以非法手段获取和使用商业秘密的行为,必须依法予以惩处。同时,企业自身也应加强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和管理,建立健全保密制度,防止商业秘密被侵犯。一旦发生商业秘密被侵犯的情况,应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司法机关也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公正裁判,以保障市场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