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刑法对阻碍解救被绑架儿童罪量刑的规定具体如下:
1、阻碍解救被绑架儿童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情节较轻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较轻,主要是指未造成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及其亲属的伤害、死亡后果;或者事后积极采取措施挽救;悔罪态度很好等等。
《刑法》第四百一十六条第二款,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阻碍解救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案例一:张某在警方解救被绑架儿童过程中,故意设置障碍进行阻拦,导致解救行动延误,但未造成严重后果。最终张某被判处一年有期徒刑。
案例二:李某作为相关工作人员,在解救任务中利用职务之便故意阻碍,虽事后有一定悔悟表现,但仍被依法判处三年有期徒刑。
从上述规定和案例可以看出,对于阻碍解救被绑架儿童罪的量刑,是根据具体情节的轻重来判定的。在司法实践中,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如是否造成伤害后果、事后的态度和行为等。像案例一中的张某,虽情节较轻,但因其行为确实对解救工作造成了影响,所以也受到了刑事处罚。而案例二中的李某,因其特殊身份和利用职务之便的情节,加重了其罪责。这也提醒我们,任何人都不能触碰法律红线,阻碍解救工作的顺利进行,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