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不与孩子直接生活的一方是有权利探望孩子的,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案例一:张某与李某离婚后,孩子由李某抚养,张某享有探望权。但李某总是以各种理由拒绝张某探望孩子,张某无奈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定李某的行为侵犯了张某的探望权,依法判决李某应配合张某进行探望。
案例二:王某在探望孩子时,经常当着孩子的面与前妻争吵,对孩子的心理造成了不良影响。前妻向法院申请中止王某的探望,法院经审查后认为王某的行为确实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依法中止了其探望。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探望权是法律赋予不直接抚养孩子一方的重要权利,但该权利的行使也应在合理合法及不损害孩子身心健康的前提下。如果抚养方无故阻碍探望,那么其行为是违法的,将受到法律制裁。同时,享有探望权的一方也必须注意自己的行为举止,不能对孩子造成伤害,否则其探望权也可能被依法中止。在处理探望权问题时,各方都应从孩子的利益出发,妥善协商,共同为孩子创造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