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未设警示标志出了车祸的,施工方和负有相关职责的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影响交通安全的,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五条,道路施工作业或者道路出现损毁,未及时设置警示标志、未采取防护措施,或者应当设置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而没有设置或者应当及时变更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而没有及时变更,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负有相关职责的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在一起交通事故中,某施工路段未设置警示标志,导致一辆正常行驶的车辆发生碰撞,造成车辆严重受损和人员受伤。事故发生后,受害者将施工方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还有一个案例,某道路施工过程中,施工方疏忽未设置必要的警示标识,一辆摩托车因未注意到施工情况而发生侧翻,骑车人遭受重伤。事后,摩托车驾驶人对施工方提起诉讼。
在这类案件中,施工方显然存在明显过错。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施工方有义务在施工路段设置清晰明确的警示标志,以保障过往车辆和行人的安全。若未履行此义务,就应当对由此引发的交通事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受害者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是合理合法的,法院也会依据具体事实和法律规定,公正地判定施工方的责任大小及赔偿数额。同时,这也提醒所有施工单位,在进行任何可能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作业时,务必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设置好警示标志和防护措施,避免给他人带来伤害和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