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中房产的归属的分配具体如下:
1、夫妻一方婚前签订的购房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房产登记在支付首付款一方名下,离婚房产归登记一方。未偿还的贷款为获得房产一方的个人,对于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按照夫妻共同财产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2、一方婚前全额出资购房,婚后才取得房产证的,离婚房产分割时,该房屋属于一方,不参与夫妻共同。
3、若婚前购房时,一方父母全额资助自己的子女买房,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该房产就属于登记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在离婚房产分割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已经登记的房产。如果婚前购房时,父母资助子女买房,只出了部分购房款,剩余购房款由婚内夫妻双方共同按揭偿还贷款的,离婚房产分割时,一般会将房子判归登记房所有,对于婚内共同偿还的贷款及房子产生的增值,由得到房子的一方对另一方做出补偿。
4、婚后共同买房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分割,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案例一:甲婚前签订购房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并贷款,婚后与乙共同还贷,房产登记在甲名下。后两人离婚,房产归甲,甲对乙就共同还贷及增值部分进行补偿。
案例二:丙婚前其父母全额出资为其购房且登记在丙名下,婚后丙与丁离婚,丁无权要求分割该房产。
在上述案例一中,完全符合法律规定中对于此类房产归属及分割的情形,判决合理合法。而案例二则明确体现了父母全资且登记在一方名下房产的定性,依法应认定为一方婚前个人财产,另一方主张分割是缺乏法律依据的。在实际生活中,对于婚姻中房产的处理,应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同时兼顾公平原则,以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