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的主体具有相对性,是指债权人的请求权只对特定的债务人发生效力。也就是说债权人只能对特定的债务人主张自己所享有的债权,而不能像除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主张债权。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四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甲借给乙一笔钱,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后来甲要求丙还钱,丙以自己不是借款人为由拒绝。在此案例中,甲作为债权人只能向乙即特定的债务人主张债权,而不能向丙主张。
某公司与供应商签订供货合同,供应商完成供货后,该公司未按时支付货款。供应商只能向该公司主张债权,而不能向该公司的其他合作方主张。
在债权债务关系中,明确债的主体相对性至关重要。这一原则确保了债权人的权利行使对象具有特定性,防止其随意向无关第三人主张。如上述案例所示,债权人必须依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精准地向特定债务人主张债权。否则,不仅可能导致自身权利无法实现,还可能引发不必要的纠纷和法律风险。在实践中,各方当事人应清晰认识并尊重这一相对性原则,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和交易秩序的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