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留置权成立的条件如下:
1、债权人占有债务人之动产。债权人须合法占有债务人动产。
2、债权已过清偿期。债权人的债权未过清偿期,其交付或返回所占有标的物的义务已届履行期的,不能行使留置权。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人无支付能力的除外。
3、动产与占有与债权属同一法律关系。另依我国物权法律制度规定,企业之间留置不受同一法律关系之限制。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案例一:甲公司委托乙运输公司运输一批货物,运输完成后,甲公司未支付运费。乙运输公司依法留置了这批货物。在这个案例中,乙运输公司合法占有了甲公司的货物,且债权已过清偿期,同时货物运输与未支付运费这一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故乙运输公司的留置权成立。
案例二:A 企业向 B 企业提供了一批原材料,B 企业加工后一直未支付货款。A 企业在多次催要无果的情况下,留置了 B 企业后续委托其运输的其他货物。由于是企业之间的留置,不受同一法律关系限制,所以 A 企业的留置权合法有效。
在债权债务关系中,留置权的行使需要严格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如在上述案例中,债权人对动产的占有必须是合法的,债权的清偿期已过,且动产与债权存在特定联系或企业间留置符合规定。只有这样,留置权才能依法成立,债权人才能通过留置债务人的财产来保障自身债权的实现。同时,当事人在涉及留置权相关问题时,应准确理解和把握法律规定,避免出现不必要的法律风险。若对留置权的具体适用存在疑问,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得准确的法律建议和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