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后可约定不对公司原债权债务承担责任,但需要经债权人同意。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原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债权的,新债务人不得向债权人主张抵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甲将其持有的公司股权转让给乙,双方约定乙不对公司原债权债务承担责任。后公司的债权人丙要求乙承担公司债务,乙以约定为由拒绝。丙遂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该约定未经债权人丙同意,对丙不具有约束力,判决乙需承担相应债务。
在股权转让中,当事人约定不对公司原债权债务承担责任,看似合理,但如果未取得债权人同意,这种约定不能对抗债权人。这是因为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涉及到第三人即债权人的利益,不能仅凭股东之间的约定而改变。所以,在进行此类约定时,务必充分考虑到债权人的权益和可能的法律后果,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
A 公司的股东 M 将股权转让给 N,协议中明确 N 不承担公司之前的债务。后来 A 公司的债权人发现该情况并提出异议。最终双方对簿公堂,法院认定该约定对债权人无效,N 仍需对相关债务负责。
从法律角度来看,这种股权转让后的责任约定,不能随意突破债权人对公司原有债务承担主体的预期。即使股东之间有这样的约定,在未得到债权人认可的情况下,不能以此来免除对债权人的债务责任。这也提醒各方,在进行股权转让等商业活动时,要严格遵循法律规定,充分尊重债权人的权利和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