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案例一:在某起案件中,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起诉后,检察院作出了不起诉决定。公安机关认为该决定有误,依法要求复议,经过审查,复议维持了原不起诉决定。
案例二:某案件中,公安机关对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持有异议,在要求复议未被接受后,向上一级检察院提请复核,上级检察院经复核后维持了不起诉决定。
在这类情况下,法律明确赋予了公安机关相应的权利来制约检察机关的不起诉权。这一规定旨在保障刑事诉讼程序的公正性和准确性。当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在不起诉决定上出现分歧时,通过规定的复议和复核程序,能够进一步审查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以确保司法决定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同时,这也提醒公安机关在行使权利时,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操作,尊重法律程序和检察机关的决定。而检察机关在作出不起诉决定时,也应当更加严谨和审慎,充分考虑各种因素,以避免不必要的争议和后续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