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赌博不构成贪污罪,一般是构成挪用公款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案例一:张某身为国家公职人员,多次挪用公款用于网络赌博。经调查,其挪用公款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最终被依法判定为挪用公款罪。
案例二:李某利用职务之便,将公款挪出用于赌博活动,后被发现。尽管李某声称并非贪污,但根据法律规定和事实情况,法院认定其构成挪用公款罪。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挪用公款用于赌博这种非法活动,是明确的违法犯罪行为。在司法实践中,会严格依据法律和事实来判定案件性质。对于国家工作人员而言,必须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滥用职务之便进行违法活动。一旦涉及此类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同时,也提醒广大公众要增强法律意识,对公职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共同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和法治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