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立功表现可以减刑。下列表现属于重大立功: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刑法》第七十八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案例一:罪犯张某在服刑期间,成功阻止了同监舍人员的一起越狱计划,避免了严重后果,经核实认定为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重大立功表现,最终获得减刑。
案例二:李某在监狱中积极钻研,发明了一项对监狱生产有重大推动作用的技术,此发明创造经鉴定属于重大技术革新,李某因此获得减刑。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重大立功表现的认定是非常严谨的。就如同上述案例中,张某的阻止行为确实起到了关键作用,且符合重大立功的条件;李某的发明创造也达到了相应的标准和要求。但这都需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程序进行审查和认定,不能随意扩大或缩小范围。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减刑制度的公正合理实施,既激励罪犯积极改造,又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