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了抢劫罪的犯罪分子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并且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案例一:王某涉嫌抢劫罪,其犯罪情节相对较轻,事后王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诚恳赔礼道歉,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经审查,王某符合和解条件,双方达成了和解。
案例二:李某犯抢劫罪后,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通过努力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双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了和解。
在抢劫罪中,和解是有严格条件限制的。这既需要犯罪嫌疑人真诚悔罪并采取实际行动获得被害人谅解,也需要案件本身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对于符合和解条件的案件,通过和解程序,有助于修复社会关系,给予犯罪嫌疑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但同时也必须明确,和解并不意味着犯罪嫌疑人可以完全免除刑事责任,而只是在量刑等方面可能会产生一定影响。在司法实践中,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来操作和解程序,以确保公平公正。